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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審判,深度改變的“風”吹向何方?
網(wǎng)絡整理 2024-04-23(原標題:金融審判,深度改變的“風”吹向何方?)
2023年1月10日,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召開,在會議上最高法的劉貴祥大法官針對近年來的金融領域糾紛問題發(fā)表了講話,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審判會議紀要尚未公布,但已經(jīng)可以預見,在金融審判領域裁判傾向會有較大的改變。
金融犯罪恰恰是颯姐團隊一直以來關注且深耕的核心領域,在諸如非法集資類犯罪等金融犯罪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問題實際上一直也是為大家所關心的。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結合本次工作會議中有關刑民交叉案件的相關要點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金融案件中的刑事民事程序選擇問題
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經(jīng)常聽到“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是“刑民并用”等等概念,但想必并不清楚什么時候刑事程序優(yōu)先于民事程序,什么時候刑事程序又可以與民事程序并行。而這樣的程序選擇問題,在金融案件中尤為明顯。舉例而言,在一起涉及P2P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借款人A通過P2P平臺從出借人B手中借的資金5萬元,后該平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調(diào)查,那么借款期限到期后,B是否可以根據(jù)借款合同直接起訴A要求其返還本息?還是B必須等待該案審理結束后才能進行民事訴訟?這實際上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選擇問題。
而在本次工作會議中,劉貴祥大法官明確指出,此類案件中程序選擇的基本劃分標準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屬‘同一事實’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刑民并行’;在‘刑民并行’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先刑后民’。”
換言之,這樣的程序選擇需要兩步:第一步,判斷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否涉及“同一事實”;第二步,不屬于“同一事實”的情況下,看是否需要“先刑后民”。
在第一步的判斷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對“同一事實”的判斷。總的來說,如果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相同,同時兩個案件的基本事實重合度較大,那么就能夠認定屬于“同一事實”。在此種情況下,民事程序實際上為刑事程序所吸收,從而使得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通過發(fā)揮刑事退賠制度來達到民事賠償?shù)男Ч?,從而平衡贓款贓物追繳與挽救受害人損失之功能。同時,這種判斷方式意味著,只要案件主體不一致,和事實未有重合,都是否定構成“同一事實”的依據(jù),兩者只需要其中一個不滿足即可。
而在第二步的判斷中,“先刑后民”主要出現(xiàn)在民事案件構成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為依據(jù)的情況下,此時對于民事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事實上,這樣的判斷規(guī)范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經(jīng)存在。如2020年第二次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边@實際上是判斷后認定兩者屬于“同一事實”的處理。
因此,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特別規(guī)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贝藭r實際上已經(jīng)進入了“刑民并行”的階段。也由此,對于第二步的判斷,司法解釋第七條繼續(xù)規(guī)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奔唇o出了“先刑后民”的適用條件。
因此,本次工作會議,實際上也仍然是對以往的裁判規(guī)則予以明確,更為具體的闡述了判定的標準。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倍@然犯罪當然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由此,實踐中一直存在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無效,有關的合同必然無效。對此,工作會議指出,無論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應當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作為裁判依據(jù),而不能武斷地認定合同無效。
具體而言,在涉及金融犯罪時,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
其一,意思表示不真實。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構成民事欺詐的前提下,此時合同效力實際上屬于可撤銷。換言之,只有在當事人主張撤銷權的前提下,合同才因撤銷而自始無效。否則合同自始有效,即便相關行為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亦不因此否定合同效力。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意思表示不真實不是構成民事欺詐,而是屬于“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況,那么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應屬無效。
其二,惡意串通。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工作會議同時指出,在惡意串通無效的適用規(guī)則上,要嚴格審查合同主體與犯罪主體的一致性,并將適用情形嚴格限定在合同訂立階段,如此才能更好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其三,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在此種類型下,以下情形的合同一般應當做無效認定:(1)合同內(nèi)容本身約定的就是犯罪行為的;(2)合同相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系為實施犯罪籌集資金、買賣、借用物資等行為的;(3)合同標的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的;(4)合同主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禁止經(jīng)營等強制性規(guī)定的;(5)當事人的交易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應當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締約等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的交易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應當集中交易等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此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違反公序良俗部分,本次工作會議認為,金融規(guī)章可以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據(jù)或裁判理由。進而在金融監(jiān)管規(guī)章有關條款構成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合同無效。這也提請各位老友注意,在擬定與金融相關的合同時,仔細審查相關規(guī)范,力爭合同合法“合規(guī)”。
寫在最后
本次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內(nèi)容直接影響了接下來很長一段時間判決的傾向和態(tài)度,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都應清楚認識到其中的差異性,做好合規(guī)工作,來迎接2023新的浪潮。
參考文獻:
劉貴祥.關于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J/OL].法律適用:1-13.
本文系未央網(wǎng)專欄作者:肖颯 發(fā)表,內(nèi)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wǎng)站觀點,未經(jīng)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免責聲明:信息網(wǎng)轉載此文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nèi)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果您發(fā)現(xiàn)網(wǎng)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chǎn)權的作品,請與我們?nèi)〉寐?lián)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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