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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暴懲治意見”出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哪些管理義務?
網絡整理 2024-05-27(原標題:“網暴懲治意見”出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哪些管理義務?)
核心提示
1.此次《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劃定了網絡暴力行為觸犯的刑事罪名,今后網絡暴力行為涉刑案件數量很可能會存在上升趨勢。
2.網絡服務提供者亦具有監(jiān)督制止網絡暴力行為義務,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3.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懲處不存在“法不責眾”,此次“征求意見稿”則在第8條規(guī)定,堅持嚴格執(zhí)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并規(guī)定了五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龐勒在《烏合之眾》一書中曾說道:“群體是個無名氏,因此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樣一來,總是約束著個人的責任感便徹底消失了。”從昨日發(fā)生的“川大女生曝光偷拍大叔遭網暴”事件、一周前“武漢校內被撞身亡小學生母親遭網暴”事件,再到早前的“華師粉發(fā)女孩遭網暴自殺去世”的事件,對社會事件的大規(guī)模討論最終都偏離軌道,演變成攻擊人身的網絡暴力。
大部分的網暴事件都具有兩大特點——群體性和匿名性,這讓各路鍵盤俠躲在屏幕后肆無忌憚地發(fā)送著中傷他人的話語,可以說互聯(lián)網世界“苦網暴久矣”,民眾呼吁網暴入刑的聲音也逐漸高漲。因此2019年國家網信辦出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2022年印發(fā)《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今年6月9日三部門接力懲治網絡暴力,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天颯姐團隊就來談談網絡暴力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提取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的亮點。
一、網絡暴力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網絡暴力侵權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行為人捏造、虛構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言辭詆毀貶損他人名譽,如在最高法第143號指導案例中,被告趙某在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微信群中(具有公眾空間屬性),使用明顯帶有貶損性的言辭,侮辱、誹謗兩原告,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此行為侵犯了兩原告的名譽權。除了侵犯名譽權之外,網暴行為還有可能侵犯自然人其他的人格權,如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以及侵犯個人信息保護的權益。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出現(xiàn)了網暴延伸至線下現(xiàn)實生活的情形,部分網暴實施者通過獲取到的他人信息對受害人進行跟蹤、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則該行為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1)當自然人的網絡暴力行為構成民事侵權時,則適用《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網絡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除此之外還需承擔被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
(2)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具有監(jiān)督制止網絡暴力的義務,否則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行為在原則上都需要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時需要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在特殊情況下還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2. 行政責任
網絡暴力的實施者除了承擔民事責任之外,若達到一般治安違法案件的處罰標準,則可能會受到行政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若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違法信息的,則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能會被處以停業(yè)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在網絡暴力中轉發(fā)散布受害人個人信息及隱私的,根據《個保法》的規(guī)定,可能被處以責令改正、某收違法所得甚至罰款等行政處罰。
3. 刑事責任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網絡暴力行為的實施手段主要包括人肉搜索他人信息、語言暴力、制造和傳播謠言。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通過搜索引擎等互聯(lián)網渠道獲取、整理第三方的特定信息,并發(fā)布在互聯(lián)網對第三方進行騷擾等,對當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則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行為人在互聯(lián)網上煽動、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危害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則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在互聯(lián)網上實施辱罵、恐嚇、詛咒他人的“網絡語言暴力”行為,破壞、擾亂公共秩序的,嚴重者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者則可能涉及侮辱、誹謗罪。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二、征求意見稿的亮點
1. 劃定網暴行為入刑的范圍
此次“征求意見稿”在嚴懲網絡暴力的同時,也保護了普通公眾的言論自由和強調社會監(jiān)督,劃定網暴行為入刑的范圍。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第2-6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同網絡暴力行為所觸及到的刑事罪名。并在第10條規(guī)定要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fā)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根據上述規(guī)定,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實施攔截辱罵、姿勢恐嚇等滋擾行為的,只要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介入為受害人提供救濟措施。也表明并非所有在網絡上發(fā)表的負面評論都通過刑事手段來追究,還可以通過民事、行政的方式來救濟。
同時公眾人物或者是公職人員,對于“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即言之有據的批評應當有一定的容忍程度。如在斗魚游戲主播訴嗶哩嗶哩up主侵害名譽權一案中,法院認為作為公眾人物,面對網友非惡意的批評、質疑理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能簡單地認為一般的質疑和批評就構成侵犯名譽權。
2. 明確網暴行為不存在“法不責眾”
網絡用戶的匿名性和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讓躲在屏幕后的“鍵盤俠”更加肆無忌憚,這些“網絡暴民”只需付出極低的違法成本就能肆意發(fā)布各種誹謗、詆毀他人的言辭。此次“征求意見稿”則在第8條規(guī)定,堅持嚴格執(zhí)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并規(guī)定了五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3. 明確網絡平臺的責任
流量為王的時代中,一些無量自媒體為博取眼球發(fā)表引導性、煽動性的言論,網絡服務平臺若未能及時識別這些信息并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刪除鏈接等措施,則是在某種意義上為引發(fā)網絡暴力的“狂歡”提供了便利。因此“征求意見稿”中也對網絡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規(guī)定,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fā)現(xiàn)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這也提示各大網絡平臺,務必要做好對各種信息的監(jiān)控,積極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可以采取包括人工審核、技術過濾、實名認證等一系列措施,嚴格禁止刻意引流、炒作的情形。
4. 強調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和作為空間
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成本低,但維權救濟通道狹窄、維權成本高昂。在此前的多起網暴維權案件中,受害人希望以侮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但此類罪名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面臨個人取證難、刑事立案難、侵權主體認定難的維權困境,導致鮮有被害人通過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來維護權利的情形。如此前“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一案中,一段僅9秒的視頻在互聯(lián)網瘋傳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發(fā)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受害人谷女士卻耗時近兩個月才等來刑事公訴立案的結果。此次“征求意見稿”也對此作出了回應,從刑事立案監(jiān)督、公安協(xié)助取證、依法適用公訴程序、公益訴訟等多方面強調了國家公職力量的介入,做好自訴與公訴案件之間的銜接,及時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
5. 人格權侵害禁令
針對網暴侵犯他人人格權的違法行為,此次“征求意見稿”第15條則規(guī)定了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997條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但該制度的適用也具有明確的限定場景,即只有在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損失下的侵權行為時才可申請。該制度雖然在一定意義上能夠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但其實際適用起來往往耗時較長,因此在傳播速度較快的互聯(lián)網時代中,該制度如何能更快速及時地保護網暴受害者,仍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實際問題。
三、寫在最后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此次三部門聯(lián)合起草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即表明了嚴厲懲治網絡暴力行為的官方態(tài)度,重拳出擊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作為一名互聯(lián)網個人用戶,我們應當拒絕網暴,避免“按鍵”傷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信息內容管理的責任主體,不能被流量所裹挾,要堅決對網絡暴力行為亮出“紅牌”,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肖颯 發(fā)表,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免責聲明:信息網轉載此文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果您發(fā)現(xiàn)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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